复谭军:社会批判的有效性
文/天 乙
谭军:
非常高兴读到你的回复,你所提出的问题,具有代表性。对我而言是一种难得的、善意的提示,我非常感谢。
你的回复涉及思维与现实、观念的逻辑与事实的逻辑、言说的自我强化与行为的遮蔽等等方面的反差,以及由此造成的问题的日益内在性和这种内在性与外在现实的背离、冲突越来越大的矛盾。由于所涉及的问题太广,所以仅仅就以下几点做一些讨论。
1. 艺术的社会批判性只有产生真实的有效性才具有价值,社会关注也只有真实地触及社会的现实问题,才可能产生艺术批评所希望实现的揭示、质疑、诘问、启蒙等等目标
这是问题的本质。当今最激进的社会批判,不管是艺术的还是言论的,其观念形态与实践性建构都没有新意,几乎都是沿袭现存观念和主张,你所区分出来的不同程度和方式,仅仅是最常见的现实表现而已。到底何种呈现形式或者何种表达程度更加有效,更加具有现实意义?这个问题需要联系中国社会冲突的实质和社会意识形态的程度来考察。中国社会批判应该建立在何种层面、方式、程度才具有现实效力?
我个人认为,中国社会的历史惯性比我们想象的大得多,当我们真实地接触权力运行和社会治理结构的时候,会感到理想的状态离得太远,其中除了政治统治假借国家机器所呈现出来的强大力量以外,还有不可轻易动摇甚至也是更加重要的社会成员的麻木、愚昧、封闭,是群体意识的极端淡漠与社会观念的极端缺失。因此,极少数人基于人类普世价值而发出的直抵社会理想状态的声音不仅不会得到权力集团的任何接受甚至关注(或许偶尔出于化解社会矛盾做出某种姿态),甚至得不到民众的真实响应。我们完全可以从普世价值的精神出发创作我们认为最具有社会批判性的艺术作品,或者纯粹从个人最理想的社会价值观出发产生同样最理想的社会学关注的艺术批评,但是,它与我们所处的社会现实距离过于遥远,最终沦为无效的社会批判和社会学关注。
社会批判的现实价值也许更多体现为全民启蒙和局部的建设性,这才是社会批判真正生效的可能性。而你的所谓“战争性人格”支配下的极端阐释和疯狂型艺术的极端构想,老实说是不与社会现实接轨的,甚至适得其反,站在社会批判现实的立场上看,无异于乌托邦式的政治呓语,从本质上讲,是与当今主流意识形态没有两样并且毫无有效性的自我释放。主流意识同样采用了这样的极端方式,虽然有时候是武断甚至野蛮的,但是它同样会通过阐释与众多的途径呈现出来。而主流意识的另一极,虽然同样采取了这样的方式,但是由于它没有任何权力力量甚至国家力量的支持,而显得苍白与无力。
同时,因为表达上的限制,多数人不愿意直接阐述其社会批判性主张,对于这样的和盘托出最多表示出认同或者“共鸣”,而对于广义的社会而言,由于与核心问题(社会启蒙)错位,不会产生多少真实的效力。况且,你所阐释的艺术家和批评家的应有状态,也仅仅是你个人精神与心理层面的意念或者演绎,它的确可以作为某种“哲学文本”,但是,这种文本依然是解释意义的,并且在现实社会的运动中严重缺乏生效性的“文本”。我一直以为,你所做的研究工作是具有很好的价值的,但是这种价值不是现实的价值,是严重超前或者本质上回避社会现实冲突与社会价值重构的个人思辨,与社会的实践性几乎不搭界。凭我个人的理解(你的翻译色彩极浓的文字的确难以表达准确的意思),你所声讨的犬儒、单向度人格等等,其实应该界定在回避社会现实冲突、缺乏现实建构意义的空洞呐喊的层面,因为,那样的激越和所谓直抵本质,最终是毫无意义的。也是主流意识不愿意搭理的----举个简单例子,即使有一批你所希望的极端声音,直接言说其实人们心知肚明的普世价值,远不及对于一个社会性事件或者行为、现象的揭露与关注。
你的研究和结论的有效性恰好不是在社会意义上,而是在学术领域。这样的思维模式穷尽下去,也仅仅在个体作为主角的社会性事件中呈现出英雄主义的色彩而产生社会影响。这一点,我很欣赏。
2.社会学关注与社会批判性是当今艺术领域一种非常突出的现象,我们只有真正看到了这种现象的必然性,才可能理解这种现象的表现形式。“虚假的社会学关注与社会批判性”也才会在这样的必然性之下成为某种多余的担忧。
你把当今几乎所有关于社会学关注与批判的行为统统纳入“虚假”甚至是一批“未断奶的犬儒人格的批评家和艺术家的毫无社会生效性”的无稽之谈。这种看法我是理解的,因为我太理解你现在的心境和自我意识与当今历史层面的社会意识之间的剧烈冲突,如果谁不能“一针见血”地形成一种势不两立的“战争性”、直接挑战性,就会被打入“犬儒”、“和稀泥”、“阳痿”等等行列,这样的情绪和思维方式若干年前我和好多人也有过,尽管所指涉的“问题”不一样,但是情形却惊人一致,我个人甚至为此付出过具体的代价,并且没有因为这样的代价而违心放弃自己的主张。这应该是一个具有独立人格和基于此的独立价值观的人所唯一的出路,虽然这样的情形仅仅对个人有效,客观上并没有社会的有效性。
因此,我相信我下面所说的话,你是不会赞同的,但是,我说的也是我的内心感受和真话。
从批判意义上讲,社会学关注与社会批判性以及此种艺术创作、艺术作品,甚至此种艺术事实(行为、现象等等),都不会是偶然的,它必定与当今的某些社会存在形式和历史意义的某种思潮直接勾连,具有显著的必然性。这些必然性至少包括:中国社会形态开始向着人类(今天的)理想的方向挪动但是在本质性矛盾的拉动下处于进退之间,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整个社会形态处于农业文明向着工业文明过渡或者进入前工业文明情形所暴露出来的规则缺失、道德缺失、行为方式缺失等等;政治体制尚处于专制模式向着企图通过自身完善消除专制桎梏的游离状态;资本原始积累处于上升状态从而引发“吃人“的社会现象;人的价值开始受到关注而社会治理结构并未提供这样的可能性,等等。这个过程,社会变动频繁,社会事件层出不穷,若干冲突交织。回顾人类社会在经历这样的历史过程时所呈现出来的社会意识、文化艺术、宗教哲学、道德伦理等等,都会形成与社会最大、最多勾连的存在形式。其中,个人的独立性毫无疑问会遭到更多的牵引或者阻塞。
由于以上原因以及艺术、艺术批评的自身局限性,当今艺术更多地关注社会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至于是不是或者为什么会出现“再现或反映社会表层现实、关注弱势群体或草根流水生活”,这恐怕需要从历史的角度从而从艺术家这种社会群体的角度加以考察。我个人以为,这种艺术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历史的链接和社会群体、艺术本身的局限性所造成的,而绝非某些艺术家和批评家虚假社会性批判和虚假社会学关注造成的。如果客观上(社会现实和艺术家、批评家的个人觉醒)可以有效地直接接触社会深层次矛盾甚至政治本质,那当然是最好的,个人的独立人格和自我主张得以明白表达,这样,应该达至你所希望的任何“真实”。可是,现实情形并非如此,不管关注的程度和范围,总之开始有限制地介入社会范畴,而且这样的关注已经走在社会存在模式的前面。
社会学关注的艺术方式应该是宽泛的,你所划分出来的“设计型”和“疯狂型”其实并不是社会学关注的真假界限,仅仅是艺术思维和创作风格的差异而已。我理解,设计型更多是具有明确创作指向甚至具有刻意阐释的动机状态下的艺术创作,而所谓疯狂型其实应当叫做无意识或者偶发型更加准确,它是一种恣意的甚至超然的艺术呈现,并没有明确的指向性与刻意阐释的动机。如果由此判定设计型是虚假的社会学关注而疯狂型是真实的社会学关注,必然会把艺术和艺术批评引向某种歧途或者一种狭隘的空间,并且逐步沦落为一种新的政治工具。
社会批判性是艺术的一种范畴和功能,同时也是艺术批评的一种言论范畴。只要艺术指涉了社会问题,就呈现出社会批判性,所以,艺术作品之间的社会批判性差异不应该是真假问题,仅存在批判性程度的差异问题。在某些社会批判性作品那里,可能会出于市场或者别的目的,艺术家并没有真正的批判性精神(这一点只能是一种或然性从逻辑上讲无法做出确定的判断),但是,那与社会批判性的真假问题不相干了,况且,这样的判断往往无从确认。
3.个人的“立法”与“合约”,需要走出个人内心或者精神层面,走向艺术事实的实证,才具有哪怕是个人的合理性,否则,是没有效力的
艺术批评需要建立批评者的“工具”体系,这是没有问题的,我相信所有批评者都具有这种“工具”体系,不同的是这些“工具”的先进与落后,有效与无效,健全与残缺。从个人角度,建立其具有个性的、独立性的艺术批评方法虽然特别重要,但是这种建立也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即便我们具有了某些创建性,从而建立起了个人的某些批评原则,也不能说我们已经建立了这样的方法或者你所说的“立法”与“合约”,最多展示某种局部的甚至是枝节的延展,何况这样的准则本身并不是整齐划一的,即使是迄今为止的文论大师,也不可能创建某种完全独立而完善的“工具”体系。你所做的“思考性文本”也属于个人意念性质的逻辑陈述,尽管具有个人“工具”意义,但是,还不能说这是一种“立法”与“合约”,因为,你的这些意念性陈述需要得到“彼在”的认可,否则,这样的“立法”与“合约”只能存在于你个人的世界里,停留在“此在”的范畴,无法产生效力。比如,我也曾经描述过基于经验的批评和基于思辨的批评,但那也仅仅是我个人的一种独立陈述,是否生效,我个人无法确定。
如果你的“立法”与“合约”仅限于甄别真假社会学关注,那就容易理解了,但是,这种界限或者边界也仅仅是个人的,它要变成公众的、公共的“真理性”,的确难以完成。况且,你所描述的“立法”与“合约”几乎纯粹指涉个人内心的、精神的层面,最多关系到其内涵的部分,它的外在演绎和生效性并未加以求证,希望你对此做相应的指证是我给你留言的唯一意图。因为你的这些主张或者否定,只能在介入艺术事实的过程中才能得到最终的证实。
你关于艺术批判的社会学关注的虚假判断,依然是停留在内心的、个人精神的甚至是意念的层面的,从你所列举的关于徐唯辛《众生相》和张三山作品的解读与评述可以看出,你的真假边界本质上在于社会学与哲学、心理学之间,你对这些作品的判断与阐释,更多出于哲学、心理学意义的思辨,而我更多从社会学和文化学意义上做出判断,这种观察角度的差异如果构成了社会学关注的真假区分,或者构成了是否基于艺术文本的区分,那么,艺术批评的“工具”体系无疑变得非常狭小甚至等同于程式化过场了。从社会学和文化学角度阐释同样的作品,仅仅是“作为一个良心未泯、在极权下还能保持一份清醒的公民或知识分子的历史正义感受到徐唯辛作品的触动而发出的声音,而不是基于艺术文本的艺术批判生效性逻辑来演说的”。很显然,你的主张运用到这样的实证中就露出了破绽。
4.战争性人格的自我悖论等等特征可以成为艺术创作和艺术批评的一种思辨模式,但是绝对不是全部,也不是舍此便走向谬误或犬儒的准则
很显然,你把社会批判性定义为具有最高冲突形态的“战争性”,至少在“我”的人格一方是具有这样的形态的。不论这样的定义是否恰当,文化艺术领域对于社会的“能做”无论如何都只会停留在意识形态或者精神指涉的层面,它可能一针见血,但是它并不直接参与社会治理的运行。 你把战争性人格与单向度犬儒人格对立起来,本身没有什么不对,关键是你错误地解释了战争性人格和错误地理解了战争性人格的实现方式。战争性人格与它的实现方式----疯狂型艺术仅仅局限于“一个人的战争”以及个人内心的质疑、拷问……吗?它难道不会观注社会现实冲突而仅仅停留在个人思辨状态吗?很显然,即使你所界定的战争性人格,从艺术的角度也是要解决问题才可以现实这种人格的价值的。而一旦接触社会现实问题,它的现实有效性便经受着实实在在的考验。所以,我理解的战争性人格(如果这种表述成立),必定是社会批判在诉诸现实问题的过程中影响社会的某个局部甚至富有建设性。否则,这样的战争性人格无疑会演变成单纯的“破坏性”人格了。
5.关注底层艺术家应当是艺术批评者尤其是职业艺术批评者的一种责任,而把所关注的艺术家及其作品的局限性和差距拿来衡量评论者,显然是值得商榷的
我赞成你关于我的某些评论性文章的提示。但是,我不同意你把一些文章所解读的作品统统列入所谓“下三烂”。我的观点是:第一,我所评述的那些艺术家及其作品并不是完美无缺的,肯定存在某些差距或者局限,但是,艺术评论并非只能针对完美无缺的艺术家和作品(如果事实上有这样的艺术家和作品的话)。如果针对艺术家及其作品的某些价值发言,应该不是一个问题,你如果对其中的某些差错发表具体意见,应该比这样简单地加以严重否定有意义得多。第二,中国当今艺术批评存在的问题有目共睹,我觉得最大的问题在于艺术事实批评的功利目的和艺术理论的诠释性走向。为什么而今针对具体艺术作品尤其是一批尚不闻名的艺术家及其作品发言、针对中国社会现实精神形态进行艺术言说越来越少呢?而热衷于市场导向下的复制以及借用、引用现存文论的某些结论建构所谓艺术学术体系的人越来越多呢?根源或许正是在于中国社会处于资本原始积累时期的社会运行引力所致。
你在艺术思辨方面所做的开掘性工作,我很欣赏。有些问题已经研究很深,也有意义。但是,在一些具体的艺术作品面前却表现出疲软,包括你所说的那些“下三烂”作品,你完全可以证实其“烂”性,但是,你并没有做这样的工作,哪怕是你认为顶级的艺术作品,也很少看到你按照你自己的“立法”与“合约”加以关注与阐释,虽然你有可能仅仅限于理论体系的建构而无心具体艺术事实的评述,但是,从理论体系的应用或者实证意义上,也需要做这样的介入。
最后我建议你的文字表述更加通俗易懂。否则将严重影响你的意思表达,甚至给别人造成别的印象。
再次感谢谭军。
2008.10.30/和平里
看过该文章的最新访客
最新评论
|